真是有趣的現象,安東尼前天被換到了老鷹隊,不過老鷹隊并沒有打算讓他去亞特蘭大比賽,而是立刻解除了他的合同,從而讓他獲得了自由身資格。這件事情也引起了直言不諱克利的關注,他在直播節目中毫不顧忌地諷刺了老鷹隊,形容道:這感覺,好比TNT公司給了三千萬美元讓我回家那么令人愉快。

巴克利的話并非全無根據,安東尼剩余一年的薪水將近2800萬,若老鷹僅單方面解約安東尼,這樁交易不僅讓老鷹失去安東尼,反而還讓他們協助雷霆承擔了2800萬的年薪。再看安東尼本人,下個賽季他既能領取老鷹的報酬,又能為其他球隊效力——實屬無奈,這正是所謂的“解約”規則。

談及此事,或許有人會聯想到此前籃網處理霍華德的情形,當時籃網通過一筆交易獲得了霍華德,然而他并未為籃網出場比賽,而是與籃網達成了合同解約,隨后加入了奇才,因此,我們時常遇到的解約與合同買斷究竟有何不同?

首先談談解約的話題,如果僅僅是解除與球員的勞動關系,那么無需征得對方許可,這等同于俱樂部單方面終止合作關系,不過由此帶來的損失也相當巨大。俱樂部若要終止與球員的合同,就必須承擔支付剩余合同期內全部報酬以及違約補償的責任,并且這部分未支付的薪水會全部計入工資總額限制之內。


此外,一個關鍵要求是,該隊伍必須先把相關人員列入聯盟的特定公告之中。依照條例,必須設有過渡期,協議修訂前,休賽階段過渡期持續十天,賽事進行中則為期四十八小時,協議修訂后,過渡期統一調整為四十八小時,若期間有其他隊伍希望獲得該球員,無需征得球員應允,球員的合約將直接變更至新隊伍,換言之,球員在過渡期不具備自主決定權。

買斷本質上也是一種解約形式,但與直接裁員的區別在于,這并非球隊單方面決定,而是球員與俱樂部共同商議達成的,比如霍華德與籃網的情況,買斷就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,通常買斷的報酬會少于原合同金額,或者需要球員承擔部分費用。霍華德達成了買斷協議,他在協商環節作出了讓步,放棄了500萬美元的補償金,籃網因此節省了500萬美元的買斷支出。

交易總額也會納入薪資上限范疇,俱樂部能夠借助特殊條款處理球員去留,把剩余合約年份分攤到數個賽季,這種操作也適用于遣散——總而言之,僅從解除合同和交易球員角度,核心差異在于是否征得球員應允,體現為強制執行或協商達成。

目前圍繞老鷹裁掉安東尼存在兩種說法,一種是直接解約,若是這種情況24直播網,安東尼想要簽約火箭至少要等待兩天的澄清期,另一種說法則是買斷,據悉安東尼正在與球隊商討買斷的具體費用。關于此事我們只能靜候官方消息,譬如此前霍華德被籃網裁掉,也至少間隔了兩天才公布最終補償金,總之安東尼肯定要成為無隊球員,而他能否簽約新東家,還得再過些日子才能知曉。